物权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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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兰青[1]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东方房地产学院

出  处:《上海房地》2008年第4期49-50,共2页Shanghai Real Estate

摘  要: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指出:“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可见,物权法首次从立法上明确提出了”物业服务企业”概念,为明确物业企业的性质提供了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是”管理”还是”服务”在行业内一直就有争论,目前更多企业使用的是”管理”,但在实践中会造成不少物业服务企业以“管理”者自居,侵犯业主权益。

关 键 词: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 物权法 自行管理 业主权益 企业的性质 附属设施 法律依据 

分 类 号:F29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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