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大门向公民开启彰显立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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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爱萍 

出  处:《人大建设》2008年第4期40-40,共1页

摘  要:据报道,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立法程序规则修正案新增规定:“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均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组织起草法规草案,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或者公民起草。”

关 键 词:立法建议 公民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 专门委员会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6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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