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根本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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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龙莹[1] 潘瑾[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今日科苑》2008年第8期11-11,共1页Modern Science

摘  要: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结果严重到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的情形。根本违约责任或补救主要可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三种。根本违约的免责理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它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在根本违约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够具体、明确,笔者建议对之区别规定并进行立法上的完善。

关 键 词:根本违约 责任 根本违约的例外 

分 类 号:TV871[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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