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科技档案的“拷贝”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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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秀芬[1] 

机构地区:[1]中国兵器工业档案馆

出  处:《机电兵船档案》2008年第2期30-31,共2页

摘  要: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地管理国家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利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国科技档案工作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地管理科技档案,维护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实现科技档案的有效利用。”前者是一般档案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后者是特指科技档案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者都具有历史真实记录的“拷贝”属性。深入理解这一原则,对于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建立、健全科技档案,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科技档案工作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拷贝 集中统一管理 国家档案 档案完整 安全 维护 

分 类 号:G275[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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