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宪政主义的公共财政基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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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滨[1]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系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191-194,共4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2006-2007)规划项目"妥协原则---和谐社会的整合之道"(项目编号:06SH5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税收法定作为先同意后纳税的原则以及它的公法性质,使得它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历史中都构成了宪政主义限制公权力的经济基础,同时,税收是一切代议之母,使得代议机关成为实施税收法定原则的唯一理想场所。税收法定原则是唯一体现了国家公共财政之宪政精神的征税原则。

关 键 词:宪政主义 税收法定原则 公共财政 代议制 

分 类 号:D912.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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