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艳照”行为的刑法评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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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详[1] 齐文远[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08年第4期32-39,共8页Law Science

基  金:司法部项目"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研究"(03SFB203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当前法律界关于民众传播艳照行为的定性存在很大的分歧。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传播"是指使当下不愿意接触淫秽物品的人接触到淫秽物品及其信息的行为。刑法司法解释中,以数量为主要标准区分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罪与非罪的解释规则不合理。对传播的刑法解释应该考虑传播行为性质的差异、淫秽物品的内容差异、数量差异以及受众对象在年龄、人数、意愿上的差异进行综合的判断。

关 键 词:传播 淫秽物品 正义 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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