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主体间权利制衡关系分析:基于诚信监督权流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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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慧英[1] 李卫刚[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

出  处:《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8年第10期32-36,共5页

摘  要:税收诚信即指诚信范畴在税收领域的运用,其主体是税收诸活动的行为主体,按照税款运动的环节来划分,可分为税款创造主体、税款缴纳主体、税款征收主体、税款使用主体以及税收中介组织等。根据税收的价值运动过程,即从创造→缴纳→征收→使用→享用等-系列环节可以看出,创税主体(简称创税人)几乎关联到所有劳动者,他们有权理所当然地关注、维护、监督税收活动的全过程,但鉴于创税人的概念过于宽泛,几乎涵盖所有其他税收主体的范畴,创税人的诚信规范也几乎包含所有其他税收主体的诚信规范,本文对创税人的范畴及主体诚信规范不做具体阐述。

关 键 词:税收活动 诚信规范 监督权 制衡关系 主体间 税款缴纳 权利 征收主体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648[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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