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混淆“慧眼”,“慧之眼”被判侵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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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庞静[1]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08年第4期45-46,共2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鲍某某系北京定富康眼镜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定富康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眼镜。鲍某某于2003年8月7日取得第3230531号“慧眼”中文注册商标专有权,该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眼镜行。鲍某某出具授权书,将“慧眼”商标授权给定富康公司使用,定富康公司使用“慧眼”商标期间,除自行经销包括慧眼眼镜在内各式眼镜外,

关 键 词:“慧眼” 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专有权 侵权 经营范围 服务项目 授权书 眼镜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I2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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