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程”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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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文海[1] 周洪建[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射阳县地税局

出  处:《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8年第4期47-48,共2页Finance&Accounting

摘  要:2005年2月,盐城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在射阳县城中心区准备投资5000万元兴建一座商厦。在该商厦外部工程已经完工,开始内部装修时,企业的资金供应出现问题,工程被迫停工,而且一停就是近三年。由于甲公司的前期投资款中有2800万元是银行贷款本息,因为无力还款,2007年年底银行要求甲公司用“未完工程”抵债,作价3000万元。同时,甲公司也认为商厦已经没有投资价值,拟对建设过半的商厦及时进行处理。

关 键 词:工程 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公司 前期投资 资金供应 贷款本息 投资价值 商厦 

分 类 号:F28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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