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敲诈勒索犯罪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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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屠晓景 徐凤 杨素琴 

机构地区:[1]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2]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4期55-58,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基本案情及分歧意见案例一被告人张某某的房屋(无人居住)与坟地(家族坟地,共计37穴)因香港某公司开发旅游区而拆迁,拆迁公司与张的母亲王某(已改嫁)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8万余元拆迁费。张某某与其姐张某认为母亲未经他们同意擅自签订协议,与母亲和其他亲属发生争吵。后张某姐弟找到香港公司负责人,要求增加拆迁补偿及精神损失费(因拆迁造成亲属不和而造成的精神损失)61万元,否则就要向有关部门举报该项目开发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关 键 词:敲诈勒索 权利行使 精神损失费 犯罪 拆迁公司 公司负责人 拆迁费 拆迁协议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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