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十万与百万“均判十年”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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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共产党员》2008年第4期38-38,共1页

摘  要:现行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林荫茂认为:“贪污10万元判10,贪污100万元,也判10年,巨大反差给人以司法不公的错觉,

关 键 词:贪污数额 上海社会科学院 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代表 现行刑法 司法不公 个人 所长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F279.24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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