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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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达[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08年第5期41-44,共4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是公共利益的判断。《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灶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关 键 词:公共利益 征收 房屋 国有土地使用权 界定 拆迁 《宪法》 法律规定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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