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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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13期39-45,共7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关 键 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信评级业务 业务管理 证券市场 中国证监会 证券评级 社会公共利益 资信评级机构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F8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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