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检疫事故中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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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乔广辉 张有才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植检植保站,哈尔滨150001 [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  处:《种子世界》2008年第5期5-6,共2页Seed World

摘  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作物种子的进出口贸易日益频繁,农业生产中也常常会发生因农作物种子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有害生物所引起的农作物损失事故。这类事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曾经有很多部门为此引发过争议,笔者就此谈几点看法:

关 键 词:农作物种子 种子检疫 责任划分 事故 世界贸易组织 进出口贸易 有害生物 检疫对象 

分 类 号:S339.31[农业科学—作物遗传育种] S41-31[农业科学—农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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