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木子(编译)
机构地区:[1]江西342300
出 处:《中国房地产金融》2008年第4期47-48,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Finance
摘 要:加拿大的房地产业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因法律不健全而出现开发商不向业主移交小区控制权、开发商将小区的共有部分(如车库及停车位、物业管理用房等)占为己有等问题。在此种背景下,加拿大全国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起草了《住宅小区物业产权法》(以下简称《物业产权法》),针对住宅小区房屋买卖的问题以及住宅小区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措施。1997年,该法公布,供加拿大各省立法参考。目前,加拿大大部分省基本采用该法,其他省的立法也大量地吸收了该法的内容,前述的种种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关 键 词: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 加拿大 产权法 法律委员会 房地产业 共有部分 专家学者
分 类 号:F29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TU984.12[建筑科学—城市规划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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