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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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钊 

机构地区:[1]江苏万顺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出  处:《商业会计(上半月)》2008年第8期34-35,共2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者将公司财务经营等信息完整、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地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从会计管制的角度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可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强制性披露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内容。自愿性披露是企业自愿披露在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所作的最低要求之外的内容。萨班斯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开始纳入强制性披露的范围。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从决策有用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进行理论分析。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内容并非越多越好,而是要综合考虑披露成本、投资者对所披露信息的应用能力等方面来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

关 键 词:强制性披露 控制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上市公司 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投资价值 公认会计原则 强制性信息披露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TP316[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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