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会计核算之我见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殷爱贞[1] 徐梅[1] 

机构地区:[1]中国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07年第11期46-47,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一、未担保余值的初始计量与可收回金额的确定 1.未担保余值的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该规定中并未明确未担保余值是按现值入账还是按名义金额入账。

关 键 词:融资租赁 会计核算 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 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 可收回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 

分 类 号:F832.49[经济管理—金融学] F231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