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宜留滞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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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人才资源开发》2008年第3期106-106,共1页

摘  要:我们公司为在京的国有企业。多年以来,我公司陆续有职员辞职,都是提交辞职报告后就不来上班了,最早的已有十年。由于这部分人辞职后未退还占用的住房,有的还占用了公司的财物至今未还。因此,当年我公司也就拒绝辞职人员提取其人事档案。时至今日,该部分人员人事档案仍保存在我单位。请问该部分人员已经离开单位多年,我单位保存其档案是否还有意义?对该部分档案我们应当如何处理?

关 键 词:人事档案 辞职人员 用人单位 国有企业 辞职报告 公司 占用 保存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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