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资本项下外汇资金收结汇监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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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毛瑞萍[1] 

机构地区:[1]国家外汇管理局安阳市中心支局,河南安阳市455000

出  处:《金融研究》2008年第5期I0053-I0057,共5页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

摘  要:(一)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流出入我国境内外。目前,我国允许境内居民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进行股权类融资活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成立投资公司,采用吸收境外投资或者风险投资基金获得大量外汇资金,再通过股权并购、增资或者是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进行返程投资,从而将大量境外资金流入到境内。该类资金存在金额大、易变现等特点,不排除结汇后最终流人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市场。而以这类方式流入的资金可以在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通过回购境外企业股权的形式流出。

关 键 词:外汇资金 结汇 特殊目的公司 境外投资 监管 资本 境内居民 投资公司 

分 类 号:F832.63[经济管理—金融学] F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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