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逃避债务的连带责任性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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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庆[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9期83-85,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将英美法上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形式确立的尝试,本条规定自修改后的公司法颁布以来,一直为理论与实务界广为关注,但其中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明确。

关 键 词:公司股东 逃避债务 责任性质 公司债权人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 大陆法系国家 法人人格否认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27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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