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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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红章[1] 林涛[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10期12-14,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中的"刑罚执行完毕"指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而刑法第七十一条关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规定中的"刑罚执行完毕"不仅指主刑执行完毕,也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执行完毕。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的,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九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的数罪并罚规定和第六十五条的累犯规定。同时适用上述条款不会导致对被告人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 键 词:刑罚执行期间 剥夺政治权利 适用刑法 数罪并罚 附加刑 重新犯罪 法律后果 主刑 

分 类 号:D924.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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