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的再认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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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培芳[1] 王冀[1] 

机构地区:[1]南京理工大学

出  处:《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15期273-275,共3页

摘  要:超越经营范围合同的性质是商事合同;对越权原则或者目的限制原则应当要进行修正。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作为商事合同无效,以民事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标准来判断其效力,从而确定为有效、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这三种效力形态之一。

关 键 词:超越经营范围 合同 效力 越权原则 目的限制原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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