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合同的法律属性研究——以股指期货合同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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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明良[1] 

机构地区:[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信息部,上海20012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5期48-52,共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金融期货合同是特殊的商事合同,与普通商事合同相比,其特殊性在于:合同条款由期货交易所设计并由期货监管部门审批、合同内容标准化;其与标准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的制订主体不同、合同的签订过程不同、合同内容的区别、合同主体地位的区别、是否须经审批的区别;其与商品期货合同的区别即合同标的不同。由于期货合同的标准化特征,使人们忽略了期货合同的协议性,实际上,期货合同仍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从合同内容上和合同交易过程中,可以看出期货合同的协议性质。金融期货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都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必须履行该期货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 键 词:金融期货合同 法律属性 股指期货合同 标准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F407.61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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