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与后果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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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海洋 

机构地区:[1]上海期货交易所法律事务部,上海20012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5期53-57,共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关于强行平仓究竟是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全面结算会员的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权利转义务说三种不同的看法。权利转义务说原则上有其道理,但其对义务的阶段划分过于笼统,有必要进一步细分。未及时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强平情况下,期货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性质可以根据期货公司保证金的丰盈情况划分为两个阶段,与此相对应的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分别为附严格条件的权利和义务。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性质可以根据客户保证金的丰盈情况划分为三个阶段,与此相对应的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分别为一般的权利、附严格条件的权利和义务。期货交易所、特别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不按强行平仓的适用条件,擅自强行平仓的,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的法律后果;而严格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会员或者客户自行承担。

关 键 词: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 客户保证金 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724.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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