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构成遗弃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兼质疑周光权老师提出的“窝藏罪”说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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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洪兵[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5期123-127,共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司法解释规定指使者与受指使逃逸的交通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违背共识性的共犯理论而不具有合理性。认为指使者构成窝藏罪的观点,只是对事故发生时的受伤结果及相应司法机关追诉活动的妨害进行了刑法评价,而遗漏了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评价,因此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根据被害人是否存在被救助的可能性的情况,肇事者还可能构成遗弃罪或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指使者相应构成遗弃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已经对正犯的遗弃行为或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进行了包括的刑罚评价,对肇事者无须另以遗弃罪或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交通肇事罪 逃逸 指使 遗弃罪 故意杀人罪 

分 类 号:D924.32[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4.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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