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购书回扣并分给员工的行为如何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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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和仁[1] 周其华[2] 刘祥林 王文华[4] 孙永生 孟澍菲 

机构地区:[1]<人民检察>编辑部 [2]国家检察官学院 [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 [4]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8年第9期29-33,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在我国,国有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虽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一些内设机构却在一定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对外开展经济活动。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有时对方会给予一定的回扣。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没有将回扣私自占有,而是将回扣作为福利分给所在部门的员工。一方面,对于该类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人们缺乏警觉;另一方面,该行为是否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争议比较大。近日,本刊选取典型案例,邀请专家、学者对相关问题展开研讨。

关 键 词:回扣 行为 员工 国有事业单位 私分国有资产罪 内设机构 购书 收取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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