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立法:应提倡有限犯罪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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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利子平[1] 辛波[1]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8年第9期54-56,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后,随着各种形式的公开或者变相开设赌场的现象愈演愈烈,并且“考虑到开设赌场吸引他人赌博较一般的聚众赌博危害更大一些。因此,有必要加大对开设赌场的惩处力度,提高刑罚”。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 键 词:赌博罪 犯罪化 刑法修正案 有期徒刑 有限 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 惩处力度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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