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犯走私罪、放纵走私罪、受贿罪认定问题解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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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路红青[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深圳研究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8年第5期85-87,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走私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受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放纵走私罪则属于渎职犯罪,三者的客体本不相同,原不存在立法上的联系。但当走私者为了实现顺利过关,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而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放纵走私,也就是产生贿赂型走私时,海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刑法调控上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其行为可能构成走私罪、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此时,对海关工作人员应以何定罪,是定一罪还是数罪就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刑法理论界也颇多争议。

关 键 词:海关工作人员 放纵走私罪 受贿罪 问题解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贪污贿赂犯罪 法条竞合关系 走私犯罪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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