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解释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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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友军[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3期11-16,共6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摘  要: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请求权类型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制度不仅强化了物权的保护,而且厘清了侵权责任和物权请求权的关系。该制度可以准用于准物权,可以类推适用于人格权,但不能类推适用于债权。各种物权请求权应作细化的分析。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应适用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原则上由物权人负担,相对人有过错时,则由相对人负担。

关 键 词:物权请求权 原物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分 类 号:DF52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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