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行政复议前置条件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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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赣宁 

出  处:《团结》2008年第2期30-32,共3页Unity

摘  要: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强化税收政策的刚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 键 词:纳税人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决定 前置条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纳税担保人 保护 税务机关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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