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浩良河化肥厂 [2]黑龙江农垦通信有限公司
出 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8年第10期94-94,共1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哪些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公共利益范畴缺乏明确规定,这种土地征用制度上的抽象性及范围和目的的模糊性为地方政府任意解释“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而滥用征地权提供了法律空子,也为房地产商炒地、圈地、乱占滥用农地扫除了制度上的障碍。不少地方政府征用土地并非是用于公共利益,而是出于商业目的,土地征用权的行使超过了公共利益边界,造成土地征用范围过宽,耕地锐减,农地非农化的趋势几乎失控。当前,我国正在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的时期,从国外发展的经验看,正是耕地减少最快的时期。现阶段,我国农地征用中的问题总的来说不是征地不够而导致经济发展受阻的问题,而是土地征用的过多和过滥以及不恰当使用的问题。
关 键 词:土地征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公共利益” 农地非农化 地方政府 土地征用权 集体所有 利益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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