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的特点及主要内容(二)--《护士条例》概况及护士权益保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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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鑫[1] 曾跃萍[2]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市100088 [2]北京地坛医院

出  处:《中国护理管理》2008年第5期78-79,共2页Chinese Nursing Management

基  金: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规划项目(06JA820044)

摘  要:4规范护士执业注册 4.1.规范了护士执业资格的取得途径《条例》对于护士执业资格的认定采用了统一的通过考试方可取得的标准,这也符合国际惯例。《条例》第7条规定,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③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④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关 键 词: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权益保护 卫生主管部门 执业注册 民事行为能力 中等职业学校 《条例》 执业证书 

分 类 号:R192.6[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R-05[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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