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绩效评估的发生机制--以国家主导为视角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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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全胜[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威海264209

出  处:《法商研究》2008年第3期46-53,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07SFB2002)

摘  要:法律绩效评估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有关部门、组织或人员对其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分析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立法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立法。国家主导型法律绩效评估的理论基础是潜在利润理论、政府形象理论以及立法中心任务转移理论,其具体发生方式有法规批准、立法提案等。国家主导型的法律绩效评估发生机制最大的优势在于启动便利、评估结果的回应效率高等,但缺陷在于公众参与性不足、结果公正性不能得到保证等。

关 键 词:法律绩效评估 国家主导型 发生机制 公众参与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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