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股权投资收益的双边税收协调--以东道国跨国股息源泉征税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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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红彦[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法商研究》2008年第3期87-93,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3BFX047)

摘  要:为促进缔约双方相互间的股权投资,双边税收协定往往要求投资东道国对跨国股权投资的收益即跨国股息,进行预提税率的限制。为体现税收中性和税负公平的原则,同时将外资政策体现在税收协定中,东道国往往区分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并对由此取得的股息收入进行程度不同的税率限制。我国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投资东道国之一,亟须按照区分征税的理论来完善税收协定相应条款的规定,以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和投资利益。

关 键 词:股息 直接投资 间接投资 区分征税 

分 类 号:D996.3[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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