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主义司法理念的价值及限度——以波斯纳为例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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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芝梅[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北京100720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3期81-86,共6页Study & Exploration

摘  要:波斯纳司法哲学的核心是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法理学不仅是他的理论追求,也是他司法实践的目标。波斯纳既分享了实用主义的一些基本理念,也对实用主义有自己独到的理解。他的实用主义立场具有鲜明的特征:一是强调实用主义注重对问题的解决;二是吸收其他社会科学或者自然科学的知识和方法,特别是借鉴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各种法律问题。此外,他还指出,实用主义只是为如何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提供指导,而不是提供答案。

关 键 词:法律实用主义 波斯纳 霍姆斯 司法哲学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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