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与行政过程透明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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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季卫东[1,2] 

机构地区:[1]日本神户大学教授 [2]《财经》法学顾问

出  处:《财经》2008年第10期134-135,共2页Business & Finance Review

摘  要:问责制的本质在于说明义务。谁是负责人,谁就必须在不幸发生后说明原因,证实自己的无辜。

关 键 词:问责制 行政过程 说明义务 负责人 

分 类 号:D630.3[政治法律—政治学] D035[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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