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功能  被引量:1

On The Systematic Function Of Biotic Diversity Protection Of Jus Re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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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忠梅[1] 陈虹[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7-10,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批准号06&ZD034)的研究成果

摘  要:《物权法》的准物权制度将生物资源纳入了物权制度框架,这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物权法所具有的权利配置功能和权利实现机制为厘清现有相关法律中的生物资源的权属与权利实现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上位法指引;但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个涉及多个法律领域的"大"课题,物权法不能也不该解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所有问题,还需要从不同角度加以研究并形成合理的、相互沟通与协调的制度安排。

关 键 词:物权法 生物多样性 制度功能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X17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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