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政府采购法”应优先“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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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娜[1] 

机构地区:[1]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30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10期38-39,42,共3页

摘  要:对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部分内容的冲突问题,一直以来是困扰地方各级政府采购人员的重要问题。"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是法律专业人员尽知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文试以这个规定为法律依据,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对所列举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若干冲突问题的处理进行探讨。

关 键 词:冲突 立法 法律适用 优先 

分 类 号: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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