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安全事故死亡赔偿可视为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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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特[1]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08年第5期55-57,共3页China Labor

摘  要: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之子陈某系被诉人单位山东省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从事印刷工作。2006年6月29日在工作过程中因设备漏电触电死亡,2007年7月22日某市劳动保障局作出因工死亡的认定。因此,申诉人提出申诉,要求被申诉人向其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120元、丧葬费7765元,并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214896元。被申诉人辩称,申诉人因工死亡,单位同意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但是申诉人追索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关 键 词:生产安全事故 死亡赔偿金 劳动争议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申诉人 因工死亡 劳动保障局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X92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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