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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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玉峰[1,2] 陈晓丹[1,2] 毛祥成[1,2] 

机构地区:[1]湖南农业大学 [2]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年第5期91-92,共2页

摘  要: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过渡优惠政策的规定 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外资企业 优惠政策 低税率 免税优惠 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 税收优惠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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