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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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经华[1] 戴国华[1] 

机构地区:[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08年第5期22-23,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新《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给我国各行业的会计实务带来了挑战,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笔者在此结合工作实际,就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所以,订立合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也是可以资本化的,应计入相关的合同成本中。

关 键 词:建造合同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 会计实务 行业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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