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返现”的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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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红霞 

机构地区:[1]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出  处:《财会月刊》2008年第5期70-70,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的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关 键 词: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进口货物 境内 海关完税凭证 返还资金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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