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抢劫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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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永峰[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79-82,共4页Henan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国内刑法学界多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少数学者称之为事后抢劫罪。关于准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主体及其既、未遂问题,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而又疑难的问题,学界见仁见智,相关司法解释亦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准抢劫罪的既、未遂问题应采用与普通抢劫罪相同的标准:一般情况下,以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只有在致人重伤、死亡构成准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才能直接定为既遂。

关 键 词:准抢劫罪 主体 既遂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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