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损害的公共补偿制度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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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阳露昭[1] 张金智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2]山东省环境保护学校,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45-49,共5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200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化救济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6JA820038)

摘  要:环境侵权损害往往是严重的社会性权益损害,现有民事救济制度的局限性无法应对环境污染受害人利益补偿的要求。只有在环境侵权救济领域突破严格的个人责任的限制,实现从单纯的责任个别化到责任个别化与责任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式的转变,采取社会化的救济方式,才能对受害人进行及时切实的救济。基于民法社会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福利国家与积极行政理论,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可以通过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来解决受害人的补偿问题。

关 键 词:环境污染损害 社会化救济 公共补偿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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