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的法律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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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庆[1] 赵香玲[1] 丁万星[1] 

机构地区:[1]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社科部,河北075024

出  处:《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08年第6期11-13,共3页Chinese Countryside Well-off Technology

基  金:2007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农村视野下乡村治理结构的法理分析"(项目编号:HB07BFX005)的子课题

摘  要:妥善处理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的法律关系的对策包括:撤销乡镇政府对农民土地的干预权利,使村民对自己的土地享有真正意义的所有权;通过修改《村组法》,明确村委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产生矛盾大根本原因在于二者代表的利益相反,因此要解决这个矛盾,必须首先使二者代表的利益一致,方法即加强乡镇人大的作用,使乡镇人大的权利由虚变实;要解决乡村矛盾,首先应明确政策与法律的优先性问题通过立法,规定村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从而使村民在法律上成为独立主体,摆脱处处仰人鼻息的弱势群体地位。

关 键 词:村民自治 乡镇政府 法律关系 

分 类 号:F325[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632.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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