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问责需要四个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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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士新 虞建东[1] 

机构地区:[1]江苏省盐城市审计局

出  处:《审计文摘》2008年第6期36-37,共2页AUDIT DIGEST

摘  要:问责制是法治国家追究公职人员责任的一种最基本、最常用的行政制度。作为政府专门监督部门的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就其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报告、纠正或制裁,同时提出改进的建议,以此来加强、改进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责任,是一种事实上的审计问责。

关 键 词:国家审计机关 问责制 国有企事业单位 违纪违规行为 被审计单位 公职人员 法治国家 行政制度 

分 类 号:F239.222[经济管理—会计学] D63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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