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众斗殴之“持”与“械”辨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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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书建 王志胜 

机构地区:[1]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8年第11期52-54,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持械聚众斗殴是为了报复他人或出于争霸一方等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持械互相殴斗的行为。与普通聚众斗殴犯罪相比,持械聚众斗殴更容易造成人体伤害,甚至经常伴随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持械斗殴是聚众斗殴罪中四种加重处罚情节之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持械”存在不小的争议,并且持械聚众斗殴也往往具有参与人数多、关系错综复杂等特点,这些均给持械聚众斗殴犯罪的定罪量刑带来很大的困难。

关 键 词:聚众斗殴罪 社会危害性 人体伤害 加重处罚 司法实践 定罪量刑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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