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领域的规则--合约安排与第三种强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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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清利[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出  处:《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64-70,共7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谐语境中第三部门社会矛盾的应对机制--侧重于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领域的实证分析”(07CFX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领域很难找到维持其秩序的现成的正式规则,却仍然处于基本有序的状态,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合约安排与第三种强制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合约安排是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领域具有普遍性的人类行为选择,由此达成对社会秩序的自然安排。第三种强制是对合约选择和安排的规定化,它具有弥补社会规则不敷施用的特殊功能,是对于法律与道德二元规则观的突破与补救,是合约安排得以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外在条件。合约安排是第三种强制得以存在的客观依据,第三种强制是合约安排及由此产生的合约选择的作用形式。因而合约安排与第三种强制构成了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领域的规则,承认这点既可解决现实问题与防止"法律帝国主义",也可促进社会法治。

关 键 词:法律 道德 空隙 第三种强制 填补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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