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标准、基金筹措及监管——以《社会救助法》的制定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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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杰兰[1] 李春斌[1] 

机构地区:[1]西藏民族学院政法学院,陕西咸阳712082

出  处:《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86-89,共4页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西藏民族学院2007年青年课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07MYQ1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具体可以分为生理性、资源性、突发性、社会性农村极度弱势群体。应根据收入变化适时调整保障水平,同时从制定依据、标准构成及保障线确定和保障线调整等方面科学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国家财政负担、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和社会捐助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措的主要渠道。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涉及管理主体与具体操作方式、管理内容、检查监督机制及资金的保值增值等方面。

关 键 词: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法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分 类 号:D922.18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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