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物权法》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缺陷——以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疏漏与缺失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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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赖丽华[1] 

机构地区:[1]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174-178,共5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善意取得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6FX07)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肩负着促进商品的流转、维护整个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使命。我国《物权法》有关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疏漏与缺失,让每一个交易主体都处于不可预测的巨大风险之中,给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造成了制度性破坏。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对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完善。本文建议我国暂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盗窃物、贪污物、骗取物等纳入脱离物的范围;第三人通过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商品的商店等处购买所得的物品以及货币、无记名证券等完全适用善意取得。

关 键 词:脱离物 善意取得 交易安全 物权法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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